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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提至162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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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2-05-30 15:17:49 打印 字号: | |

晨报讯(记者 颜斐)昨天,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公布了2012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162.65元。

国家统计局2012529日公布,201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为42452元,比上年增加5305元,日平均工资为162.65元,比上年增加20.32元。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来源:凤凰网
责任编辑:裴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