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案件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1、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
2、申请回避;
3、进行辩论;
4、提起上诉;
5、在诉讼中原告可申请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
6、原告有放弃、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撤诉的权利。被告有变更或撤销自己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但无权提起反诉;
7、可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
8、可查阅庭审材料;
9、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证据或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利。
二、当事人承担的诉讼义务:
1、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遵守诉讼秩序,服从法庭的指挥,尊重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实施妨碍诉讼的行为。
2、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