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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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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2-08-29 10:05:25 打印 字号: | |

一、行政案件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1、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

    2、申请回避;

    3、进行辩论;

    4、提起上诉;

    5、在诉讼中原告可申请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

    6、原告有放弃、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撤诉的权利。被告有变更或撤销自己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但无权提起反诉;

    7、可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

    8、可查阅庭审材料;

    9、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证据或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利。

    二、当事人承担的诉讼义务:

    1、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遵守诉讼秩序,服从法庭的指挥,尊重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实施妨碍诉讼的行为。

    2、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

责任编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