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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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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2-08-29 10:12:02 打印 字号: | |

起诉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向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后,当事人申请保全的,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保全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证明;申请人依法享有权利凭证;以及侵权行为的证据或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必须在提交材料时交立案人员审核)。

    2、如实填写诉前或诉讼财产、证据保全申请书。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保全的金额及证据、事实与理由等内容。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明确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价值。请求保全财产的价值不得超过诉讼请求金额;证据保全必须详细列明申请保全的证据情况。

    3、依法应提供担保(函)书,必须写明担保人和被担保人的名称、地址及担保的内容、用于担保财产的名称、担保金额。担保人应在担保书上签名或盖章(担保人是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法官面前签名确认),并提交担保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或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用于担保的财产可以是现金(现金存人法院指定的银行帐户)、房地产(应提交权属凭证原件和复印件、注明有无被抵押或查封记录的产权登记档案查询表。注明担保财产的具体座落位置、门牌号码,并对担保财产的价值作出说明)等所有权明确、依法可以流通的财产。(属动产的,提供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书正本)。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依法提供担保和交纳财产保全费。

    申请财产保全应提供被申请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保全财产属银行存款的,应提供存款银行帐户情况;保全财产属不动产的,应提交权属凭证复印件、注明有无被抵押或查封记录的产权登记档案查询表;保全财产属动产的,应明确保全财产的名称、数量、具体位置等。

    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保全错误的,由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所受到的损失。

责任编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