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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申诉)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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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2-08-29 10:17:28 打印 字号: | |

申请再审(申诉),是指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或者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或者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的行为。

    一、申请再审(申诉)的主体:

    (一)刑一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二)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三)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案外人。

    二、申请再审的时间:

    (一)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二)对刑事案件的申诉,应在刑罚执行期间或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提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申请再审(申诉)人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或《申诉书》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应用蓝黑或碳素钢笔书写或电脑打印。个人提出的,须有申请人的亲笔签名或接印;单位提出的,须加盖单位公章。

    (二)一、二审裁判文书(复印件)一份。

    (三)一审诉讼已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式二份。以新证据申请再审的,并提交新的证据一式二份。

    (四)个人提出的,应交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二份;单位提出的,应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式二份。

    (五)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六)当事人递交材料时,应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并填写《申请再审(申诉)材料目录》。

    以上书面材料均应以A4纸书写或印刷。资料不全、复印件不清晰的,予以退回,待资料齐备后再受理。不属本院复查范围的,本院不予受理,也不收材料。

    四、审查、审理期间: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二)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责任编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