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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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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2-09-06 15:34:12 打印 字号: |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与民事赔偿诉讼的结合,是我国司法审判体制中一种独特的诉讼制度,旨在审理刑事案件的同时一并审理和解决由于刑事犯罪造成的被害人人身及财产的损害赔偿问题。由于附带民事诉讼只是因为其起因是刑事犯罪问题,但是在本质上仍然属于民事损害赔偿案件,具有民事案件的客观特点,所以,民事制度中的平等、自愿、意思自治及调解、和解原则均适用于附带民事案件的解决中。要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适用和完善调解制度,主要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树立正确调解理念。树立正确的调解理念就是要正确看待附带民事赔偿与量刑的关系。从近年来的刑事审判实践来看,被告人如果能够积极参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一般都能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上给予从轻处罚,特别是在涉及缓刑或实刑时常常把能否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适用缓刑的一个关键因素。有些被害人正因为被告人的这一心理,而提出苛刻的赔偿数额,因此社会上也出现了一些质疑之声,诸如,适用这一量刑情节是否存在“花钱买刑”的情况,是否存在被害人强迫调解从而造成对被告人不公平的情况等等。应采取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来处理附带民事调解与量刑之间的关系,不能把民事赔偿数额与从轻量刑的幅度简单地挂钩,而是住所被告人参与调解的动因、积极性、实际履行能力、当事人双方的过错程度、结合具体案件进行综合确定。

第二,坚持附带民事调解的合法性原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必须在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柜架内进行,而不能撇开法律完全按照当事人的意愿,以普通民事调解定性,更不能以调解替代刑事判决。所谓在法律柜架内进行调解,就是把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愿望纳入刑法规定的范围内来解决,使当事人愿望的实现符合法律规定,由此使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得到有机统一。、

第三,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和调解操作规范。针对目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和制度尚不够完善,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司法解释规定比较原则,对调解程序、调解主体、结案方式等方面没有明确要求的现状,我们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尽快形成专门针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对上述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予以明确,为刑事法官开展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提供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

第四,充分借助诉外调解力量,全面提高调解效率和案件质量。认真遵循民事诉讼法“合法、及时”的有关规定,严格规范调解工作,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寻找调解的突破口。在司法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不单纯是法院的审判工作,而是一项由各方面共同参与的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在调解工作中,不但充分要发挥法官的聪明才智,而且还要充分借助于纠纷当事人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居委会、亲属等各方面的力量,发现案件背后的深层性矛盾,透过案件本身发现社会问题所在,从而找到调解工作的突破口。

 第五,建立完善司法救助基金制度。应通过立法建立司法救助基金制度,并将其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完善救济金申请、审查、批准、发放机制。因犯罪导至被害人生活特困的,能够得到社会救助,保障被害人继续生存的条件,是社会应尽的责任,也是国家保护人权的体现,发放救助基金可以消除被害人对社会不满的情绪,有利于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只有通过国家、政府出面建立专门的救助制度,给予刑事受害人必要和适当的补偿,才能缓解和救济被害人的生活困境和正当权益,从而最大程度上维护基于利益平衡的司法和谐。

来源:博野法院
责任编辑:裴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