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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刑诉法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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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齐震虎  发布时间:2013-05-27 15:48:07 打印 字号: | |

新刑事诉讼法自201311日实施以来,顺平县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诉人或辩护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越来越多,大多数案件的证人不愿出庭作证,法院可依法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但这一规定太过原则,如何操作?如何强制?缺乏具体的规定

 一、存在的问题

(一)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标准未明确。新刑诉法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出庭作证的这些费用是应按证人实际支付的费用,还是按固定标准补偿缺乏具体可操作的规范。如果按实际支付的费用补偿,可能会出现证人借机高消费、搞个人享受的现象,给国家造成损失;同时,如果统一按某一特定标准补偿,亦可能出现补偿的费用低于证人的实际支出,影响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二)证人拒绝出庭消极敷衍作证法官难以应对。证人迫于法律的威严,不得不出庭作证,又由于内心的担忧或其他原因不敢或不愿作证时,会敷衍应付。此时,证人出庭作证就显得的毫无意义,有悖于出庭作证的初衷。况且,也不利于案件的审理,往往使庭审陷于被动。但是,除依法对证人讲明政策外,对证人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尚缺乏法律依据。

(三)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条件不具体。新刑诉法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这里的“提出异议”、“重大影响”、“法院认为有必要”规定的都较为笼统,异议提出权没有限制,重大影响的情形不明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即使前面条件成就,法官仍然可以通过这一权利予以否决申请证人出庭的要求。

(四)证人保护措施缺乏操作性。刑诉法62条规定保护措施属于法律移植。禁止特定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近亲属的措施类似于国外的禁身令和贴身保护措施,而我国刑诉法移植一些法律发达地区的先进经验做法本无可厚非,其证人的保护措施如何落实?现有的基层司法机关,无论是在人力等软件设施方面无法满足上述规定的需要,而且在屏蔽设施等硬件设施方面根本跟不上新刑诉法的要求,如此原则性,脱离基层司法设施实际的规定如何能实现立法之初的本意,而不至于成为一纸空文。

二、对策建议

(一)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标准按固定标准。交通费按每公里0.5元的标准予以补偿,不同地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规定;住宿费、就餐费用应当按固定标准补偿,防止证人借机消费;其他合理费用按实际支出补偿。

(二)证人消极作证人民法院有权采取必要措施。证人消极作证、敷衍应付,应当被认为是一种妨碍司法诉讼程序的故意行为,可以参照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规定,对证人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证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三)细化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条件。第一,提出异议的条件。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于证人的证言有疑问,或者认为证人的证言不真实,与自己掌握的情况不一致,并向法官提出,要求证人出庭接受询问与质询。异议条件的前提条件是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在出庭作证之前能够清楚证言的内容,证人证言必须在开庭之前通过信息客观固化的形式呈现在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面前。第二,影响定罪量刑的条件。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认定,应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证言是区分罪与非罪的证人;2.证言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证人;3.证言是影响量刑轻重的证人。第三,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限制条件。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这个条件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范畴,当前两个条件成就时,如无特殊事由,法官应该同意证人出庭作证,以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来源:顺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裴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