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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登记闹“离婚”索还彩礼上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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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 颖  发布时间:2020-03-31 09:43:18 打印 字号: | |

    日前,曲阳法院燕赵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李某与张某经媒人介绍相识,于201710月举行婚礼,共同生活至20192月,其间双方一直未进行结婚登记。李某称,婚礼前曾经媒人之手送给张某彩礼17余万元、“三金”1万元。现李某起诉张某至曲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彩礼及“三金”13万元。

    曲阳法院在调解中指出,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至今未领取结婚证,现双方因家务琐事导致无法共同生活,且共同生活时间短,都应承担一定过错责任。李某要求张某返还彩礼的诉请,合法有据,应予支持。鉴于张某只收到彩礼、“三金”共13.8 万元,且在与李某同居期间曾作流产手术,对身体健康产生严重影响,李某对此应该需给予精神抚慰。经综合考虑,法院认为张某以返还李某彩礼款8 万元为宜。最终,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接受了法院提出的调解意见。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同时,《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 ) 明确,《婚姻法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虽然举行了婚礼,但因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故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张某应该返还李某给予的彩礼。但是,李某与张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却在一年多时间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张某在与李某同居期间曾作流产手术,对身体健康产生严重影响。对此,参考《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 )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他们同居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是否怀孕生子、过错责任,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经济状况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法院提出了张某以返还李某彩礼款8 万元为宜的调解意见。最终该意见也得到了李某与张某的认可,这一“ 离婚”案件至此也圆满结案。


来源:曲阳法院
责任编辑:申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