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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拒承担间接损失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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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曹 柳  发布时间:2020-04-07 13:30:10 打印 字号: | |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自己购买了保险的,需要在法定的时效内,向保险公司申报保险理赔。如果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可以诉讼解决。那么,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等间接损失呢?高新区法院就公开审理了这样一起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的案件。

201964,高某驾驶张某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时,与同向前方李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导致张某的车辆受损。托克逊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1975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为其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某财险公司处投有保险。某财险公司表示对张某的合理合法请求在保险相关内依法赔偿,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为投保人在某财险公司处为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张某因为出现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属于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某财险公司应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某财险公司赔偿张某车辆损失147293元、第三者责任保险金25880元、施救费8000元、公估费8900元,以上共计190073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本案公估费是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某财险公司依法应承担本次公估费用。

第二,某财险公司认可修理厂为张某出具的施救费票据的真实性,依据该票据,本案施救费认定为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张某的施救费8000元系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应由某财险公司承担。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本案中张某已经向第三方赔偿损失25880元,即已取得向某财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的权利。某财险公司提出路产损失25880元属于行政处罚造成的间接损失应由张某方自行承担的理由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第四,诉讼费用是诉讼当事人向法院交纳为进行诉讼所必需的法定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因此,交纳诉讼费用是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义务,某财险公司提出不承担诉讼费用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交通事故赔偿是在交通事故责任者依法对受害者进行的相应赔偿,交通事故赔偿包括财产损失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两大类,而具体的赔偿内容需要依照相应的法律规定来履行。当事人可以就事故赔偿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若是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来源:高新区法院
责任编辑:申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