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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下的法庭》,带你领略环保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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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门丹阳  发布时间:2020-06-05 08:45:21 打印 字号: | |

《阳光下的法庭》将镜头聚焦在中国司法领域,通过环境保护、知识产权、冤假错案三起典型案件为切入口,每起案件都是人情利益和法理相互交织,有着错综复杂的难断之处。下面,让我们透过剧中的一个片段,来了解其中涉及到的法律知识吧!

剧情简介

东方省高级人民法院清水河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正在开庭,被告志成化工的律师称,原告滨海市环境保护联合会诉讼主体不适格,要求合议庭驳回其诉求。鉴于案情比较复杂,重要当事人被告泰杰公司未能到庭,审判长决定休庭。庭后召开合议庭会议,内容是就滨海市环境保护联合会在本案中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进行商讨。合议庭经过讨论,认为滨海市环境保护联合会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最终被告败诉,环境修复费2.11亿元由志成化工和泰杰公司连带承担。

此案涉及到与环境污染有关的公益诉讼主体问题,那么,法律中关于此类诉讼主体的规定到底是怎样的呢,具备何种条件才能成为公益诉讼主体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公益诉讼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法官提示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是可以成为诉讼主体,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剧中的原告滨海市环保联合会虽为民间组织,但其已在市民政局登记备案,合法性得到法律认可,且其性质为公益组织,因此可以作为适格原告提起诉讼。

符合法定条件并符合本身章程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应当具有公益诉讼的诉讼资格。例如消费者协会、残疾人协会、少年儿童保护组织、动物保护组织以及公益性的律师事务所等。由于公益性组织是以推动和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因此它们对相关公共利益更为关注,可以成为公益诉讼的积极推动者。

此外,本案中被告志成化工将工业废水排放到清水河内,致使河水严重污染,沿岸百姓深受其害,引发的环境污染后果极为严重。我国出台了多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可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希望大家都能遵纪守法,爱护环境,爱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


来源:唐县法院
责任编辑:申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