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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财产逃避执行 触犯法律终受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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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曹 旭  发布时间:2020-06-10 14:58:49 打印 字号: | |

失信被执行人通过各种手段转移、隐匿财产,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涉嫌“拒执罪”。

为全力保障胜诉方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严厉打击各种拒不执行、逃避执行的行为。近日,徐水区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民事赔偿纠纷案件,该起案件的被执行人王某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而受到刑事处罚。

案情回顾

    20178月,原告赵某向徐水区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王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后徐水区法院依法判决王某赔付赵某各项费用共计25万元,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王某未按时履行法院判决。赵某向徐水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阶段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徐水区法院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调查表等法律文书,但王某一直拒绝履行法院判决。徐水区法院依法对王某名下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随着调查深入,发现在执行立案前王某担心其名下的车辆会被查扣,遂以偿还债务为由将其名下一辆家用轿车过户给外甥王某某。且被执行人王某为徐水某防疫站兼职防疫员,有一定的收入,还有一辆自己独资购买并进行运营却未过户到本人名下的货车,因其未如实申报财产,且一直拒不配合法院履行判决赔偿义务,逃避执行,徐水区法院依法对其进行司法拘留,因被执行人王某当时的体检血压不符合徐水拘留所收押条件,未能收押。但在办理该次拘留手续期间,徐水区法院执行办案人员发现王某随身携带现金,且微信账户存有余额,于是当场对其进行强制执行,履行部分案款。后王某仍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且拒不申报财产,徐水区法院又先后两次依法对其进行司法拘留。被执行人王某有可执行财产,在被徐水区法院司法拘留后仍拒不执行,因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徐水区法院依法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件结果

迫于追究刑事责任的威慑力,王某已全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并取得了赵某的谅解,但王某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后徐水区法院综合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以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判处王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官说法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该案中,被执行人王某转移、隐匿财产,心存侥幸,逃避执行,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来源:徐水区法院
责任编辑:申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