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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君说法 | 带您了解《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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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07 21:33:17 打印 字号: | |

案件基本情况


1月31日,涞源法院就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于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涞源法院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该案中,原告杨某某因与被告王某某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不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审理期间,案件承办法官魏娜考虑到夫妻双方财产调查、取证的难题,为节约诉讼成本,促进当事人诚信诉讼,向双方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如实向法院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并对逾期申报、不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进行了释明。财产的如实申报为案件调解奠定了基础,双方当事人最终在法院的悉心调解下,和平的解除了婚姻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法官说法

哪些财产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哪些财产应当视为夫妻个人财产?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涞源法院
责任编辑:李凡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