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苑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发布时间:2014-01-13 09:33:42
2012年12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的朋友刘某某在清苑县金凤凰KTV二楼走廊里与王某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刘某某用随身携带的玻璃杯拍打王某某的左脸部,致王某某左耳廓前面及前侧面部6.5厘米长创口,左下颌3.8厘米长创口,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52000元。
因为被告人对被害人王某某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责任编辑:王明璐
文章出处:清苑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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