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该规定于201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请符合以上条件的单位及个人尽快自动履行相关义务,否则将被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