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蠡县人民法院关于敦促被执行人限期交付被查封车辆的公告(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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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4-15 10:11:41 打印 字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以下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已被蠡县法院裁定查封,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将查封的车辆交付蠡县法院执行。为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裁决的权威,责令以下被执行人于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将下述被查封车辆交付蠡县法院依法处置。逾期未交付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个人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应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蠡县人民法院

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序号

被执行人姓 名

身份证号

 

未履行标的(万元)

车牌号

1

李良良

13063519831128****

蠡县蠡吾镇新乡村

4.14

F510P0

2

 

13068419750518****

高碑店市福光胡同64

25

F78L28

3

柏彦军

13244219651118****

保定市蠡县胡村

8

F7CC69、冀F8QV80

4

王瑞恒

13292219690712****

河间市束城镇后孟回村

5.5

J083FU

5

卢建友

13232419810223****

石家庄市无极县张段固镇西两河村西环路12

5.5

A234RF

6

 

13063519911210****

蠡县留史镇北白楼村

10

FW231S

7

 

13063519790113****

保定市蠡县留史镇李佐村

6.4

F3B650

8

毛亚军

13098219880508****

雄县?州镇四街村

0.6

BK0118

9

 

13063519830304****

蠡县辛兴镇赵锻庄村

119

FW1950

10

 

13063719870713****

博野县小店镇北祝北街四区060

3.7

LCG413

11

王西林

34212219770506****

蠡县百尺镇荆邱村

17.7

FCV690、冀FHZ725

12

王振敏

13012519710309****

石家庄市行唐县龙州镇东大街3865-1-502

27

A4026F

13

张运涛

13063519961102****

蠡县辛兴镇西北寺村003

3.2

F8KN77

14

郑建水

13063519630417****

蠡县南庄镇郑庄村

48.2

F318RX、冀F039AW

15

刘通飞

13244219630707****

蠡县留史镇周营村

1.93

FEH333

16

田汉东

13243319770130****

安新县三台镇张村东大街

4.2

FS951W、冀F028Q6

17

  

11022419770201****

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观音寺村18楼3单元201室

2.3

N81BM9

18

邱阿高

33032319611018****

浙江省乐清市南岳镇上庄村

32.1

CK2W03

19

陈振志

45052119790429****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国有滨海场农垦中学204

4.5

EK0209

20

河北宁远(凌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91130635MA07P7****

蠡县东二环北路路东高新工业园区(保定凌爵公司院内)

31.3

FNK885、冀F752GC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匿、转移、故意毁损财务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据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严重损失的。


来源:蠡县法院
责任编辑:申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