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权编首提“居住权”成为一大亮点,这一用益物权的新增,使得国内讨论20多年的制度终于尘埃落定。
6月8日,蠡县法院北埝人民法庭负责人宋小娟便接到电话:你好,我是某村村民,想咨询一个法律问题,我想用自己的存款给孩子买房,但又担心等老了会出现儿子、儿媳不让我住的情况发生,有没有法律可以保障我的权利呢?宋小娟了解情况后,便向他解释即将实施民法典新增设居住权的相关法律知识,听罢,老人满心欢喜的表示“民法典真是人民的法典”。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不同于租赁权,居住权是一种新型的物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其设立具有帮扶、友善的性质,是无偿的,且期限具有长期性、终身性。
居住权设定的目的在于将房屋所有权在居住权人和所有人之间进行分配,从而满足各自不同的需求,既可以实现特定弱势群体的住房保障,也实现了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新增设居住权是民法典对社会诉求的积极回应,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司法需求。
民法典,民字当头,它是一部人民权益宣言书,是百姓生活宝典;它以1260条的长度和7编的宽度,让我们切实感受到人民至上的立法初心与以人为本的为民情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