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送达地址及网上诉讼确认书
案 由 | 案 号 | ( 20 ) 号 | ||||
告 知 事 项 | 一、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或指定其他人为代收人的,代收人确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同时诉讼代理人应一并填写当事人的送达地址。 二、当事人在本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当事人要谨慎填写并确认。当事人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当事人未及时告知的,以本确认书确认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三、当事人可自愿选择是否同意使用电子送达、网上质证、网上开庭,并准确填写手机号码,用于接收法院以短信形式发送的诉讼文书送达提醒。当事人手机号码变更的,应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四、因当事人提供虚假地址或者提供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直接送达的,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诉讼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 |||||
送 达 地 址 | 当 事 人 | 当事人姓名(名称) | ||||
证件号码 | ||||||
送达地址 | ||||||
手机号码(接收短信提醒) | 邮编 | |||||
是否同意使用电子送达 (传真、电子邮件、移动微法院、河北电子法院等) | ||||||
是否同意网上质证、网上开庭 | ||||||
代 收 人 | 代收人姓名(名称) | |||||
证件号码 | ||||||
送达地址 | ||||||
手机号码(接收短信提醒) | 邮编 | |||||
是否同意使用电子送达 (传真、电子邮件、移动微法院、河北电子法院等) | ||||||
是否同意网上质证、网上开庭 | ||||||
当事人 确认和 承 诺 | 我(单位)已经阅读了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及相关法律规定,保证上述送达地址准确、有效,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
法院工作人员签 名 | ||||||
备注 |
送达地址及网上诉讼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规定,现将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送达地址确认书是确保人民法院有效送达的重要条件。送达地址确认书应当包括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告知事项、当事人对送达地址的确认、送达地址确认书的适用范围和变更方式等内容。
二、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应包括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确认的送达地址视为当事人的送达地址。
三、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
(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二)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三)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四)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依上述情形仍不能确认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的住所或在经常居住地登记的住址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电子送达】
1. 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以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其他方式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电子送达只适用于民事、行政案件,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适用电子送达。
3.当事人应当准确填写身份信息,并预留有效的手机号码,该手机号码将用于接收法院以短信形式发送的诉讼文书送达提醒。
【网上质证、网上开庭】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通过电子化方式提交诉讼材料和证据材料,经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后,可以不再提交纸质原件。
2.民商事、行政案件一般均可以采取在线方式开庭,但案件存在双方当事人不同意在线庭审、不具备在线庭审技术条件、需现场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等情形的,不适用在线庭审。
3.当事人明确同意在线庭审,但不按时参加或者庭审中擅自退出的,除经查明确属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可以认定为“拒不到庭”和“中途退庭”,分别按照诉讼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