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国法院药市人民法庭接到一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案情很简单,原告常某购买被告刘某的一套回迁房,并已经支付部分购房款,常某在履行合同义务后,刘某未按期交付涉案房屋,也不退还房款,原因是所交付的涉案房屋尚未盖好。
情况了解清楚后,药市法庭杨艳坤法官积极展开双方当事人庭前调解工作,避免原被告矛盾再次激化。被告刘某表示,房子尚未交付,愿意退还原告购房款,但由于现在经济困难无法凑齐原告已支付的购房款。在杨艳坤的努力协调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刘某当庭表示给付原告常某购房款2万元,剩余房款分期给付。双方对此结果均表示满意。
其实很多事情双方当事人都是带着情绪闹到法院,此刻,人民法官并不是拿出一纸判决就可以了事,完全可以做“纽带”和“桥梁”,沟通双方,帮助他们将纠纷完美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