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审判动态
【防范非法集资】保定法院集中宣判5起案件
分享到:
作者:赵炎  发布时间:2022-06-15 18:27:00 打印 字号: | |

为贯彻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持续扩大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的影响力,切实增强群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能力,近期,保定法院对5起涉非法集资案件进行集中宣判。其中3件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件为集资诈骗案。共判处被告人10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五年不等,罚金2万元至80万元不等,共判处罚金共计295万元。




案例一

张某某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

公众存款一案

基本案情:2012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张某某设立并经营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带领该公司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高额返息为诱饵,通过多种途径公开宣传投资理财业务,并加盟及使用某品牌,利用其品牌效应吸引社会投资。最终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处二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正规的P2P模式,系中间方居间引导资金需求方与资金供应方,促成双方签订合同,自己收取少量中介费用,最终实现社会财富的重新整合。但是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加盟及使用某品牌,利用该品牌效应吸引社会投资,使集资参与人认为其经营的合法性,本案的资金运作模式是通过诱骗、包装,使集资参与人相信被告人系实力庞大的公司,愿意投资牟利。这样大量社会资金流入被告人设置的资金池,取得了资金控制权,直接参与资金流运作,这种行为系非法集资行为。加之其不负责的处置资金,毁账阻止司法机关追查资金下落,最终构成了集资诈骗罪。


案例二

某合作社、马某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某合作社在未取得金融许可的情况下,自2013年至2016年,以承诺入股定期分红的方式向社会上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入社,并发放传单公开宣传。最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某合作社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马某某四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法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投资一定要增强防范意识,天上没有掉馅饼的好事,面对高息陷阱,一定要提高警惕,经得起诱惑,以免落入诈骗圈套,在利益诱惑前要保持理性头脑,审慎投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来源:刑二庭
责任编辑:李凡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