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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金融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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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4-18 18:01:49 打印 字号: | |

为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打造具有保定特色的金融案件专业化审理模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专业化法庭的要求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工作部署,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在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设立专门审理金融案件的机构(保定金融法庭),集中管辖部分金融案件。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集中管辖的范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保定金融法庭)集中管辖保定市莲池区、竞秀区、高新区、清苑区、满城区、徐水区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

二、集中管辖的案件类型

(一)民商事案件

1.证券、期货交易、票据、信用证、独立保函、营业信托、保理、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典当、储蓄存款合同、金融借款合同、银行结算合同等金融民商事纠纷;

2.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支持证劵业务、私募基金业务、外汇业务、金融产品销售和适当性管理、征信业务、支付业务及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引发的金融民商事纠纷。

(二)执行案件

1.执行依据为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保定金融法庭)作出的金融纠纷裁判文书的执行案件;

2.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保定金融法庭)集中管辖后后作出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

三、集中管辖时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保定金融法庭)受理金融案件的起始时间为2023年4月20日。对集中管辖之前当事人已经起诉,集中管辖之后发生的下列金融案件,仍由原审法院审理:

  (一)因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

  (二)因对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提出上诉被二审法院指令继续审理的案件;

  (三)再审案件。

  对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保定金融法庭)集中管辖之前已经受理的金融纠纷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后,由原审法院执行。



 2023年4月18日


 
来源:立案一庭
责任编辑:李凡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