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不仅是案件的审理者,也是延伸审判职能、源头治理和多元解纷的实践者。近日,保定中院民四庭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成功将该案调解,同时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了另外一起纠纷。
4月16日,来自白沟的某箱包经营者高某的儿子提着一袋沉甸甸的调解款来到了保定中院审判庭。据主办法官臧海月介绍,在高某和白沟某五金经销部的买卖合同一案中,双方长期合作,供货交易和给付货款主要通过微信或者现金交易,时间一长,双方就交易总金额和尚欠货款产生纠纷,该经销部一纸诉状将高某告到法院,要求给付剩余货款18万元。在二审开庭后,主办法官考虑到双方长时间合作,有一定的合作基础,如直接判决不利于双方后续合作,遂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展开调解工作。在调解过程中,主办法官了解到除本案之外,双方还有一笔10万余元的欠款,该经销部也准备近期提起诉讼。为了彻底解决双方矛盾,主办法官主动拓展调解范围,将案外的10万余元款项一并与双方沟通。经过多次实打实、心碰心地交流和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庭以交付现金方式将本案和案外货款一并给付。在法官的见证下,高某的儿子将所有款项以现金形式交付到白沟某五金经销部经营者尤某的手中,双方握手言和,并表示以后会继续合作。调解结束后,尤某抱着沉甸甸的现金激动地表示“没想到一个案子能拿到所有的钱,感谢保定中院、感谢法官!”
调的是矛盾,解的是民心。保定法院将始终秉持司法为民理念,坚持能动履职,持续加强“三源共治”,不断延伸审判职能,把“抓前端、治未病”贯穿于审判工作全过程、全领域,将纠纷化解在初始、解决在萌芽。